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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骗彩礼 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    】        时间:2020-08-18      

 

本网讯(通讯员:周琪)结婚本是件喜事,却有人假借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以牟取不义之财。近日,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伙诈骗案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3岁的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周甲(化名),徐某隐瞒自己真实住址及部分个人信息与周甲交往一段时间后,发现周甲和其胞弟周乙(化名)都是大龄未婚,结婚心切,徐某便起了“骗婚”的念头;期间,徐某以开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周甲借钱,处于恋爱中的周甲很爽快地借给她1万元;见“借钱”如此顺利,便介绍给熟识的毛某一起“行动”。

“这是给你介绍的女朋友小新!”徐某带着毛某(化名小新)与周乙见面,周乙对毛某十分满意,女方提出让周乙给6000元的见面礼,毫无戒心的周乙现场给了毛某6000元。

于是,相识三个月的周乙和毛某开始谈婚论嫁。女方提出8万元彩礼以及购买金银首饰的要求,一心想结婚的周乙并未起疑心,带着她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金银首饰,并给了毛某8万元彩礼。毛某收到钱物后告知周乙,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丢了拿不了结婚证,就在家中先举行了婚礼。

听说此事的村干部产生了怀疑,前往派出所核实毛某身份,经查,并无其化名身份信息,村干部告知了周乙。发现不对劲的周乙报了警,将正欲离开的毛某抓获。后知后觉的周甲这时才想起找徐某还钱,没想到徐某失联了,周甲报警后,徐某被抓获。

经查,徐某丧偶后有一个在交往的结婚对象,毛某也并非单身,二人合谋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徐某单独和参与诈骗10万余元,毛某参与诈骗9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徐某、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退清了所得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检察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骗婚类案件频发,手段并不高明却仍不断有人上当,其实是抓住了大龄未婚人士求偶急切的心理。因此,提醒适婚男女尤其是大龄男女,择偶时一定要慎重,了解清楚真实情况再做决定,尤其涉及金钱时,千万别被花言巧语诱入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中。

普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没有“骗婚”这一罪名。骗婚行为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因此,一般的骗婚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以婚姻为幌子,骗取当事人钱财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该定性为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