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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守护绿水青山进行到底——襄城区检察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纪实

【字号:    】        时间:2017-11-01      

本网讯(通讯员 张炜 严婉莹)北临汉江,南依岘山,注定让依山傍水的襄城区成为全市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战场”。

  为在这个重要“战场”实现应有的大作为,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上级部署,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立足检察职能,切实把保护辖区内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司法办案上。

  他们站位大局、提升理念,强化责任担当,以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认真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竭尽全力守护襄城生态绿色底色,助力襄城变“香城”。


  聚联动之力 筑“绿色堤防”


  绿水青山是襄城赖以生存的家园和发展的基础,尽管环境保护意识已深入人心,但环保任务依然艰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污染环境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时有发生。“今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刑事案件1516人,开展诉讼监督1212人,其中,立案监督22人、刑事抗诉22人、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8件。”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易宏斌介绍,襄城区的破坏环境资源问题较为突出。

  为打好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组合拳”,筑牢“绿色堤防”,该院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构建检察内设部门优势力量互补、程序无缝衔接、快速联动反应的“兵团”作战模式。

  一方面,整合内部资源,统筹各职能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相互提供线索,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做到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等多部门整体联动、全职能启动;另一方面,完善外部协作机制,全方位、无缝隙开展法律监督。加强“两法衔接”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落实公安机关、法院及行政机关个案交流、疑案共研机制,解决了过去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该院及时撰写《检察要情专报》,向襄城区委、区人大报告争取支持,引起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襄城区委书记邓卓海作出重要批示,对该院全面贯彻落实绿色专项工作予以肯定和支持,并强调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共同发力,确保该专项活动卓有成效推进,取得预期目标和效果。

  维护生态安全,服务地方绿色转型发展,既是检察职责,也是社会的共同担当。如此一来,在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一种内外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工作格局逐渐形成,日臻完善。


  亮打击之剑 促环境修复



图为犯罪嫌疑人放鱼苗恢复生态


  每年的31日至630日系汉江襄阳段禁渔期。今年329日,襄州男子王某伙同其妹夫李某在汉江禁渔期驾驶捕鱼铁船,用自制的电捕鱼设备,于4时许在汉江崔家营大坝下石油管道江段用电打鱼。

  两人正在电鱼过程中,被市水政渔政综合执法部门发现,现场查获各类汉江鱼约20公斤及捕鱼设备一套。

  此案移送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审查认为,王某、李某明知在禁渔期内,仍然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式在汉江流域内捕鱼,其二人触犯了《刑法》第34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二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对王某、李某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最终大都是判处刑期和罚金,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也没有对其他非法捕鱼者形成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承办检察官介绍。为促进汉江水生态尽快得到修复,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该院提出“诉前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通过从轻处罚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确保破坏的环境迅速被修复。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王某、李某在汉江投放鱼苗,及时修补环境,还联系渔政等部门对两人投放鱼苗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投放现场当众宣读忏悔书,多家媒体全程跟踪报道,50余名渔民在现场受到警示教育。在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后,承办检察官适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依法建议审判机关对王某、李某从轻处罚。


  借监督之力 保司法公正



图为检察官实地查看驾校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


  在专项工作中,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有案不移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对法院审判不当行为的法律监督,力求建议行政机关移送一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一批、法院判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2016年,犯罪嫌疑人潘某在襄城区环城路开设的机械加工厂,对生产的零部件进行电镀加工。为了处理电镀废水,他在厂房外面挖了一个大水坑,将含有锌、铬等污染物质的水直接排放到地下和厂外,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经检测,该厂利用渗坑排放的废水中总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7170倍,极大地破坏了襄城居民的饮用水质。

  案件发生后,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当即建议环保部门完善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今年94日,该院对潘某污染环境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无罪判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真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中均存在错误,承办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并经请示得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依法提出抗诉后,该案二审依法改判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该案是湖北省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中首例抗诉后成功改判的案件。

  对于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未及时修复的生态环境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20179月,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又依法启动了另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适用缓刑不当的抗诉程序。


  发检察建议 促履职尽责



图为采砂场采砂设备被封存


  为配合专项活动开展,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域特色,集中办理了一批环境保护领域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推动襄城生态建设走在前列,重点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破坏汉江水系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整改。

  朱某兵(化名)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襄城区汉江河道余家湖河段内开采砂石,所采砂石主要供应相邻的某公司用于混凝土生产。经该院调查发现,朱某兵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汉江部分河道受损、江堤崩塌,影响河道防洪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同时查明,该混凝土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工业废水直排汉江;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今年428日,该院分别向襄城区水利局、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要求襄城区水利局加大对朱某兵、朱某强(均为化名)非法采砂行为的整治力度,完善汉江河道采砂各项管理制度,杜绝河道非法采砂乱象。要求环保局规范执法、依法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对该混凝土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正确、全面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襄城区水利局高度重视,专门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随即会同区海事、公安、城管、国土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16次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18个非法采砂点发出停产通知书,并对朱某兵等人的非法采砂场责令关停,对其采砂设施依法予以拆除、封存。

  除此之外,襄城区水利局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结合襄城区打击非法采砂和非法码头治理工作,制定了襄城区清理石碓方案,责令采砂业主于20175月上旬完成汉江刘集段清理石碓任务;确定了砂石集并中心建设方案,对采砂业主进行整合,由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成立了襄阳汉昌砂石有限公司,从事汉江河道砂石开采和经营,有效遏制了汉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同时,襄城区环保局也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多次派人现场督办,对该混凝土公司的物料堆进行了全封闭,督促该公司建立了砂石分离机和循环水池,废水经收集后全部用于生产,杜绝废水直排汉江现象。

  今年3月,在学习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秦军同志调研襄水河(俗称南渠)风光带综合治理工作时的讲话中,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襄水河中有粪便排入,邻近化六建厂区段有刺鼻的猪粪味散布”这一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线索,遂开展实地调查,并就发现朱某经营的养猪场私自排放猪粪导致水源污染的问题,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问题得到了切实解决。


  铺预防之路 夯治理基石



图为检察官赴市国土资源局讲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也是生产力。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和专项活动的开展,积极走进重点单位及企业,帮助完善管理措施,剖析类似案例和典型案例,拿出对策、建议。

  他们先后到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讲座;深入社区街镇,开展送法下乡、以案释法活动;通过办理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有关单位、企业和辖区群众守法护法、保护环境。

  在开展警示教育的同时,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进行同步预防,先后组织干警深入基层走访群众,了解群众对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环境执法的诉求。深入执法单位,就森林资源、水资源保护开展走访调研,推动生态环境领域问题源头治理。

  此外,该院还充分借助检察开放日、法制宣传日活动以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生态环境、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认知度和知晓度,逐步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生态资源保护预防重于惩治。我们还将开展多种宣教活动,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老百姓的自觉行动。”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晶掷地有声。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没有休止符。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切实让人民群众从环境改善中增强获得感。

  生态检察,已成为汉江南岸的一张熠熠生辉的“法治名片”。

  襄城区“检察蓝”呵护“生态绿”的探索正形成一股全社会参与的正能量,誓将守护绿水青山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