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保护生态环境的专项活动常抓不懈,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要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有效地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保护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近日,经南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罚金10000元。
2016年2月,南漳县板桥镇居民陶某某分别典买了该镇村民石某宝、石某金的五处山林,陶某某在未办理林术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在上述五片山林上砍伐了大量林术,并雇请村民杨某高、王某东等人搬运所伐林木,将所伐林木出售给当地一公司,获款共计26487.2元。经鉴定:陶某某所伐林木共计1403株,立木蓄积共计64.744立方米。
去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赶赴现场调查,发现陶某某正雇请村民正在搬运木柴,经询问了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无证砍伐山林的事实。南漳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马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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