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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耕地中的废品站 拆!——以检察履职助力粮食安全保障基地建设

【字号:    】        时间:2024-01-17      

  

  (通讯员:马天坤 周宗霖)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乎国计民生。近日,保康县检察院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特邀检察官助理对一件占用耕地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现场所见,之前耕地上的简易废品收购站已拆除,堆放的杂物、报废车辆等废品全部清运,1216.65平方米耕地已经恢复原状。


  能动履职,扛起耕地保护责任 

  2023年11月,保康县检察院收到市院数字检察交办的公益监督线索。检察干警立即开展了实地调查。经查,歇马镇欧店村沮漳河岸边农田中藏着一处废品回收站,与周围的耕地显得格格不入。检察干警对废品回收站承包人闻某进行询问,查明2021年闻某租用附近农户农田作为经营场地,进行废品回收的事实。随后,向相关行政机关调取基本农田违法图斑,确定该占用地性质为耕地。11月27日,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保康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磋商函,督促其依法履职,保护耕地不被非法占用。


  磋商座谈,凝聚耕地保护合力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磋商函后高度重视,专门就行政执法查处依据到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交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对在基本农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进行查处的依据,但是这一占地不是基本农田,只是一般耕地,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又没有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一样将堆放固体废弃物明确写入法条,在适用依据上我们把握不好。” 

  “基于法律文本特性对同一类行为只能列举,我们认为要结合立法本意、按照体系解释去理解这一问题,《土地管理法》开篇就明确了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而且在耕地上堆放废品本身也涉及到压占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问题。” 

  经过讨论磋商,最终明确了违法性质和查处依据。行政机关放下思想包袱,开展行政执法监督。2023年12月11日,行政机关向闻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12月30日之前拆除废品站,恢复被占耕地耕种条件。


  同向发力,推动耕地保护落实 

  保康县检察院通过以督促办,使行政执法与检察职能衔接,促进了各自职能发挥,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最大合力,推动退占还耕工作有序开展。检察官向闻某解释耕地保护的生态利益和长远价值,积极宣传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上门走访、释法说理,最终检察干警和行政执法人员合力成功说服闻某主动退占还耕,推动在诉前整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虽然个案占用的耕地依法复垦复耕,但是检察机关助力耕地保护的步履不停。为进一步夯实案件办理效果,作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保康县检察院会同相关行政机关确定专人,对耕地保护专项实施定期沟通联系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方式,构建耕地保护合作平台。 

  粮食安全底线是省委《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划定的四类底线之一,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今年来保康县院共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拆除、清理被占用耕地2处。通过跟进监督和组织“回头看”的形式,防止虚假整改,反弹回潮;确保整改到位、恢复到位,对有关单位、非法占地者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下一步,保康县检察院将继续主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为襄阳打造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地贡献保检力量。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