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谷城:恶意透支信用卡 他从“卡奴”变“囚徒”

【字号:    】        时间:2024-01-08      

 

  (通讯员:陈丽茹 李小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便利人们消费的金融工具,迅速走进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中,但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成为透支自己自由的“凶器”。近日,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获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向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8月6日,殷某某持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30万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后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和两次书面催收,仍拒不还款。案发后,殷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2021年9月21日还款15万元、1万余元,仍有14万余元尚未进行偿还。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过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向保康县法院提起公诉。后殷某某于开庭审理前,退缴全部剩余本金140663.65元,保康县法院以殷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检察官提醒 

  信用卡先消费再还款的模式,缓解了超前消费者当下资金不宽裕的压力。在享受信用卡带给我们工作生活方便的同时,对信用卡消费要有所节制,切莫沦为“卡奴”,按时还款亦是每个人应履行的义务,逾期偿还在产生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的同时将会造成个人信用受损。面对银行的欠款催收时,更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以更换联系方式、拒接银行电话等方式躲避。若恶意透支信用卡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为避免信用卡逾期,我们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消费,避免陷入“以卡养卡”“以债养债”恶性循环,杜绝恶意透支,切勿超出自己经济能力过度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