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为醉驾好友作伪证 纷纷入刑

【字号:    】        时间:2022-06-23      

  本网讯(通讯员:何俊 王博冉)明知对方违法,却还说谎作假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亦是触犯刑法。

  “开车的是我,我送朋友从襄阳到保康的。”眼前的人眼神不定,一番讯问后,又改变证词。

  “我只是不想让他被抓,就按照他教的去说的,我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

  小杜(化名)在襄阳市区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找小张(化名)借车,从襄阳开车去保康找朋友小芳(化名)。两人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小芳家人撞见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发现小杜涉嫌饮酒后驾车,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结果显示,小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7mg/100ml。案发后,小杜与小张、小芳相互串通,在接受讯问时,分别作虚假供述,小张谎称是他送小杜从襄阳到保康,小芳谎称案发当晚小杜是到达保康后才喝酒。

   

  保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调取执法记录仪、查询高速路口监控录像等,并通过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了当晚和小杜一起吃饭的朋友身份,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掌握其3人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小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小张、小芳明知小杜喝酒后驾驶机动车从襄阳赶至保康,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小杜不是驾驶员,包庇小杜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涉嫌包庇罪。随后,对小杜3人释法说理,3人均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6月13日,被告人小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小芳在该案件中犯包庇罪后,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个月,被判处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小张另案处理。

   

  饮酒一分醉,

  驾车万般险。

  纵使感情深,

  难买自由身!

  检察官提醒

  虽然好友之间有情义,但是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明辨是非,否则会“自搬石头砸自脚”。“包庇”行为是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包庇者”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