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5月18日,枣阳市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等人共同参加了会议。
“熊某系初犯,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82.0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短距离行驶后,主动放弃驾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任何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熊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听证会上,该案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事实,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规: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中第一条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上述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的规定。
承办检察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拟对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熊某表示:“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经过几天的反思,我认识到这虽然是偶然发生的事情,但是我长期放松的结果。经过这几天的回想和反思,我感到很后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各位能够给我一次机会重新改过的机会。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引导大家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随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等分别对本案发表各自的意见,一致支持不起诉决定。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遵章守法的必要性,听证会结束后,该案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建议让熊某在一定时间内,在交通要道协助交警指挥交通。公安机关办案人表示:“让熊某做一名交通劝导员,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温度,更能让熊某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批’,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听证会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表示:“公开听证‘一举多得’,既能有效地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又能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这样的听证会,不走过场,充分听取我们的意见,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
据悉,枣阳市检察院召开此次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提高了不起诉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是一项推进阳光司法、提升检察工作满意度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