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秦雪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邻里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农村邻里之间因占地、浇灌、排水、采光等问题而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呈上升态势,且因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大多引发“民转刑”的恶性刑事案件。无论是给被告人和被害人还是双方家庭,乃至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2011年至今,保康县检察院办理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32件33人。对此,笔者进行了深入调研,深刻分析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文化程度偏低。因邻里纠纷产生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男性嫌疑人偏多。在保康县检察院办理的32件33人中,农民29人,占87.9%。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人,占6.1%;初中文化程度11人,占33.3%;小学文化程度15人,占45.4%;文盲5人,占15.2 %。其中,男性嫌疑人27人,占81.8%,女性嫌疑人6人,占18.2 %。
(二)犯罪诱因简单,作案手段单一。此类案件中邻里产生纠纷的原因简单,主要有邻里琐事纠纷,如玩笑口角、小孩打架、家畜伤人、乱扔乱倒等;土地权属纠纷,如宅基地、农田、林地界限纠纷等;相邻权益纠纷,如相邻房屋采光、农田排水、道路通行等。作案手段较为单一,多数为持农具、菜刀械斗,拿砖块、石块敲击或厮打、咬、踢等。如丁某故意伤害案中,丁某与徐某因田地多次发生纠纷,一日,徐某闻讯丁某在争议地里犁地,立刻赶到现场阻止丁某,双方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丁某随即将徐某推倒在地,用双腿跪压徐某胸部,当即致使徐某胸部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三)矛盾激化迅速,即兴犯罪较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不能冷静处理,一时气急冲动,矛盾骤然升级,三五分钟内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转化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此类犯罪中即兴犯罪较多,嫌疑人多数无预谋和犯罪准备。如杨某故意伤害案中,因同村刘某阻止杨某在自家责任田中放牛,两人遂发生争执,杨某捡起田边石块将刘某的腰部砸成轻伤,整个犯罪过程只有短短几分钟的时间,根本来不及阻止。
(四)社会危害性大,矛盾化解较难。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积怨已久,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人员伤亡,引起的损害后果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积怨深,矛盾难以化解,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张某某与邻居杨某某长期不和。一日,因杨某某将自家矿渣倒在两家院墙之间阻碍了张某某的通行,张某某多次找村干部协调无果,后与杨某某产生撕抓,张某某用钻杆击打杨某某的头部,致使杨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二、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作祟。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遇事多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而不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甚至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足。多数村民的宗族观念强,发生与自己无关的纠纷时,认为是对自己家族的挑衅,不从中劝阻调和,反而推波助澜,甚至直接插手纠纷,试图通过武力手段压制对方,争强斗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最后导致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二)基层组织弱化,调解机制不全。农村基层组织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社会管理,缺乏与群众的交流。不关心、不注重群众的合理诉求,对村民间的纠纷不够重视,调处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群众的纠纷不仅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反而激化。同时,农村社会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不健全,调解员水平不高、威信不足,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不及时,调处工作较为被动。久而久之,村民对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不信任,宁愿自行解决矛盾纠纷,解决不当极易导致矛盾升级、积怨加深。
(三)司法成本较高,化解矛盾不力。由于受农村历史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原有的土地边界、房屋地基等没有经过严格的规划,正规的审批程序,造成边界、地基不很明确,不很具体,极易滋生矛盾。同时,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对邻里纠纷的解决效率不高,诉讼期间过长,执行难以到位,村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这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山区村民而言是较为沉重的负担。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往往只注重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不注重矛盾的化解,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导致案结事未了现象普遍存在。
三、预防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到案发地上法制课、开庭审判,用身边事、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切实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注重提高村民的防范意识,引导村民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合理表达诉求,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倡导文明和谐新风,引导村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以谦睦邻,建立互谅、互让、平等、团结的人际关系,形成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的良好氛围。
(二)提前预防,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倡导邻里和谐相处。邻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基层组织若能迅速介入,积极主动地开展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就可以将绝大多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或者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二是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工作。矛盾纠纷要得到及时调处,纠纷信息渠道必须畅通。矛盾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基层调解组织得不到信息,也就失去了有效调处的时机,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容易被扩大、激化。因此要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机制,便于有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在第一时间得到信息后及时介入、处理。
(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坚持惩处犯罪教育群众。对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办理中应当贯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民事赔偿到位,双方自愿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经严厉批评教育,可以依法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和作其他处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依法严惩严判,伸张正义,弘扬正气,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依法惩戒犯罪分子,教育大众。
(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延伸职能化解矛盾纠纷。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相关部门在遇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严禁互相推诿、踢皮球,应当确实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解决矛盾纠纷。司法机关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案效率,改变执法观念,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思想,要延伸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在办案中,要从细小的纠纷入手,明析过失对错,厘清责任义务,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政策,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等工作,力争做到消除怨气、解决纷争、握手言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