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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

【字号:    】        时间:2013-09-30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是通过调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分析其社会危险性和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人民法院,供其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通过审前调查可以强化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服刑意识,增强社区矫正执行的效果。但由于多种原因,这项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是尊重人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中尤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时,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告人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对犯罪嫌疑人,会依靠当地基层部门,尽量控制负面因素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的影响,对于拒绝调查和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会按照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罚,保障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由于社区矫正属于比较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并不是在监狱服刑,而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和教育。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首先考虑的应当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其次才是矫正效果。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维护社会稳定。如保康县龙坪镇周某因不满前妻罗某提出离婚,持匕首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至重伤。2012年8月保康县法院依法判处周超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2013年1月,缓刑期间的周某写信恐吓其前妻罗某及家人,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罗某无奈之下向保康县检察院控告。保康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发现情况属实。随即向县社区矫正办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对周某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严格调查。县矫正办在认真调查后认为周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向县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周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县法院认为其社会危害较大,已丧失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撤销原判决,对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的裁定。此案例深刻地体现出审前调查工作的必要性,审前调查工作的客观与公正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只有对被告人开展认真调查,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干扰。对于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更加应该做好审前调查工作,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服刑,属于非监禁刑,罪犯及其家属、亲友会想尽办法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来谋取社区矫正的机会。而调查评估工作本身具有的调查对象的随意性、不确定性,评估结论的主观性,也为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滋生土壤。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调查评估工作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是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是否违反回避、保密等相关纪律,是否存在随意泄露材料,接受吃请、馈赠、其他消费活动等行为的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强查办力度,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合法规范有序的开展。审前调查工作不仅是对被告人的调查,也是对司法人员的自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可以有效地对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保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依法、公开进行,从而保障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容易流于形式,缺乏明确的规定,过程难以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了调查评估的主体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明确了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形成了社区矫正适用审前调查评估的概念,确立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但对调查评估的启动程序、人员组成、调查程序和步骤、调查时限、具体内容要求、法律效力、法律监督等均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调查评估制度的运行极不规范,也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检察机关难以对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进行有效监督,审前调查部分关键项目和调查环节的缺失,导致调查报告肤浅空洞、深刻性欠缺,调查结论格式化严重。 

  (二)复杂社会关系干扰,调查工作难度大。在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群众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有些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停的找关系、托人情,希望调查人员有选择地走访调查对象,在评估报告中多说被告人的好话。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给调查人员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干扰了正常的调查工作。而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者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反映情况时也只是泛泛而谈,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影响了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启动主体单一、调查时间过短,无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在实践中,审前调查的启动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既缺少各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也缺乏其他法律主体的监督和制约,既不利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也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才短缺。按照规定,每份审前调查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并需征求所在村(社区)的意见。虽然程序规范,但调查评估手续需要调查人员花足够的时间去落实,检察机关如何对这个复杂的过程中进行监督,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就目前状况而言,基层司法所负责在册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档案整理、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走访等工作,而他们还担负着司法所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面广量大。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基层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履行职能情况,往往一个科室需要监督多个司法所,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很容易导致监督不到位,甚至脱节的现象。审前社区调查及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应该有专业人员来承担。现有的专职干部并未进行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人员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四)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内容空洞,调查评估时间仓促。审前调查评估内容,就犯罪嫌疑人来讲,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委托调查函中,对调查的内容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方面均未明确。加之在调查实施过程中,由于基层司法所调查人力不足,检察院监督不到位,容易导致调查内容失真不全。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不仅仅是从表面调查就能获得的,更多的是隐藏内在深处;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帮教条件上,不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及监护人没有帮教能力,明显缺乏家庭帮教的条件。这些调查内容的缺失,影响调查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实际操作中,有时决定机关给司法所实施审前调查评估的时间不够,根本来不及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细致的调查评估,造成很多调查工作仅是对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大致了解,没有深入研究,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三、做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的法律定位,完善审前调查方式、方法。应当用法律形式规定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启动主体、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使该制度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各项细致完备的操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使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程序日趋完善,确立其合法地位。特别是对法院在是否采用审查报告的后续行为等方面予以规定,从而使检察机关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的尝试成为一种固定模式并逐步完善,从而在这一领域切实起到检察监督的作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或监护人产生对立情绪,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之目的。其次,对未成年被告人要搞好衔接。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这些调查环节的负面影响。 

  (二)扩大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社会宣传,优化调查环境。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和审前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宣传,打消群众对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知晓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人员反映被调查罪犯的真实情况,使审前调查评估更加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准确量刑,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科学矫正提供积极的依据。如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在审判过程中,保康县法院委托司法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李某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保康县检察院在对该案审前调查工作进行监督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淡薄,有犯罪前科,且长期在外,社区无法管理,遂向司法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司法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不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评估,最终该建议被该县人民法院采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此过程中,保康县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多次走访基层,向基层耐心细致地宣讲了审前调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重要意义,得到了被告人亲属、所在社区邻里的配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增设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论是否采信的释法说理环节。审前调查报告提交法院后,法院采信与否,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审前调查工作不能有效统计和评估。特别是评估后认为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而法院未予采信的,使得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工作难以开展。因此,有必要规定法院对审前调查结论是否采信进行释法说理,既能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也有利于提高审前社会调查的质量,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调配人员,保障财力资源,加强培训。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投入的资金、配备的人员直接影响着审前调查的质量。如,保康县检察院为了开展审前调查的监督工作,配备了专车,配备了同步录音录像等专业设备,并向县财政争取了调查经费,力争在现有的条件下做好审前调查评估工作。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使调查人员学习有动力、工作有信心、调查有底气。通过提升调查业务素质,使调查报告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