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为作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运用的一个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但该规定对退补条件设置模糊笼统,操作性不强,甚至可能导致滥用退补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又将之明确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这无疑对于进一步厘清退查目的、查清犯罪事实、完善案件证据、提高公诉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某基层检察院2013年度各类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情况分析,作个人观点进行探讨。
一、2013年度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
全年,该院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71件。其中:退回补充侦查各类案件共105件(刑事案件98件,职务案件 7件),其中:一次退补案件88件,二次退补案件17件。
上述退补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从退补的理由上看,主要是核查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伤情鉴定、责任认定、年龄鉴定)、事实认定不清等。
二是从退补案件的性质上看,多为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是对案件定性及罪与非罪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
三是从退补案件的补查质量上看,一次退补案件的质量相对较高,二次退补案件的质量相对较低。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主要原因分析
1、应当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主要是涉及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和多次作案的案件中,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追加起诉。如:刘某、王某盗窃案;吴某某、张某某、陈某聚众斗殴案,经审查发现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盗窃行为、追究其他涉嫌聚众斗殴的同案犯。此类案件经退补,基本都可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2、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发现部分案件事实认定明显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此类案件属于必须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
3、须补充的证据取证难度大,无法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的。如:周某、李某某等人网络传销案,经审查认为定罪的三层三十人的标准未达到,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但公安机关表示由于涉案证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无法在短期内取到相关证据,必须采取退查措施。
4、未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依法传讯拒不到案又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此类案件多是一些轻伤害案件、数额未到巨大标准的盗窃案件和已赔偿谅解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在侦查阶段未采取羁押措施,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甚至在逃,致使案件审查无法正常进行。
5、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完成的。主要是对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或者鉴定结果有异议,或者涉及罪与非罪的伤情鉴定和数额鉴定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但无法在审查期内完成,导致案件退补的。
6、部分侦查人员对退补案件认识不高,存在推诿应付思想。由于侦查人员不直接承担庭审中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只重破获案件、抓获嫌疑人,而忽视了证据的采集和固定。同时,公安机关只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员的考核标准,而对退补案件质量缺乏细致规范的评价标准,更与考评工作不挂钩,从而导致出现一次、两次退查后,案件质量仍不高的现象。
7、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取证固证任务,或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或者证据较单薄时,便协商希望能“案到卷不到”,占用审查起诉时间,从而导致了审查起诉期限不足,又以退补为名“案退卷不退”的尴尬情形。
三、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几点建议
1、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退补案件的相关规定,不扩大对退补案件的理解和执行范围,并严格执行退一个月为限、两次退查为限的规定,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多羁押,保证诉讼效率。
2、开展公检两家案件交流和分析通报活动,针对办案中容易出现的共性、多发性问题,指出办案注意的事项;并建议公安机关将退补案件质量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消除部分侦查人员消极待时的现象。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制定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如:由法制办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进行初步审查,对案件事实和对起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综合评估,最终对案件做出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和解或者撤案等处理决定。
3、健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对于一些重、疑、复案件,加强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争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减少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件退查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提出建议,协商解决。发现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4、严格退补程序,建立拟退补案件集体讨论、请示制度。对拟作退补的案件,要求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详细阐述退补事项及说明理由,增强退补提纲的说理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形成部门讨论、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决定退补的退补机制,从而减少退补的随意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