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王定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由改革前的7类情形拓展到现在的11种情形,新增的四类情形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视居住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应退还而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元至3月,老河口市检察院已协助上级检察机关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3件,其中监督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案1件,新增情形的监督工作取得突破。同时还监督撤销案件1件、不立案案件1件,监督数量和质量、监督力度超去年同期。
一、做好组织保障,确保改革落实
上级检察机关传达“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监督员管理改革方案”、“建立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等精神后,起始当月该院即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天稚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改革精神,多次与该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衔接改革工作,并详细制定了该院落实改革的方案下发到全院各部门执行,特别向自侦部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等部门送发执行了对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必须告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和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方式,不断拓宽联系群众的途径,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引导群众遇事用能使用、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方式,通过法制思维和法制方法解决问题。
二、突出改革重点,着力监督案件
实行和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提升监督员制度公信力、提升检察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举措,抓好对11种情形的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工作重点。为此,在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中,该院把监督案件作为打开新局面的重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将全院自侦部门和刑检部门历年办理的自侦案件情况,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请人民监督员阅查案卷,评议优劣,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监督要求的,该院依照改革的规定和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及时受理,上报上级院,积极协助上级检察机关组织人民监督案件,力促改革取得实效。
三、聚焦“四类情形”,积极推进突破
今年以来该院已经监督案件3件,其中监督新增“四类情形”中“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案件1件,对改革工作的落实认真进行尝试和探索。此案当事人是筑路建材私营公司经理,其在销售业务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2800元,涉嫌行贿犯罪,该院2013年12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当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依法收取其取保候审保证金5万元,2014年9月高被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何退还其保证金,该院及时上报上级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请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认为应当退还,该院及时采纳,将5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及时退还。
三、做化两个平台,完善知情方式
人民监督员了解反馈群众的意见和了解检察执法情况,是人民监督员有效开展对检察自侦权外部监督的前提。为保障监督员了解检察执法情况,该院建好“两类平台”,一类是建好现代化平台。完善院门户网站的检察公开平台、举报受理平台、查询咨询平台、交流绿色通道及检察“两微一博”,不失时机地建设检务交流体系和交流功能现代化。第二类是建好传统平台。有设计、有规划地做好每月向人民监督员介绍工作情况1次,每季度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法律知识1次,半年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工作一次等工作,并将具体任务量化纳入有关责任科室和个人全年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奖惩。以此保障群众和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有效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