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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的工资还了,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字号:    】        时间:2020-05-29      

   “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既要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又要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监督员陶礼华说。

  近日,南漳县检察院邀请了2名人民监督员参与该院对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一案的公开听证。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南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2017年3月,该装修公司又将装修中的水电工程分包给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雇请12名工人施工,次年,又雇请6名工人施工。其间,陈某总共拖欠18名工人工资共计56285元。

  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陈某收到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8名农民工工资,但陈某均未按期支付。

  2019年7月5日,陈某被南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2日,陈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筹齐,后由南漳县公安局统一将工资发放给18名工人。

  承办该案的副检察长张峦说:“虽然陈某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劳动者报酬,故拟作相对不起诉。” 

  人民监督员在听完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后查阅了案件材料,又对案件事实、案件定性等问题向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提问,承办检察官逐一解答。

  人民监督员邓玉辉表示:“本案中,陈某作为包工头,受装修公司雇佣,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同意检察机关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一致同意南漳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普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