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黎发典)4月27日下午,闫毅、王玉群两位人民监督员佩戴口罩,在经过健康码验证、体温检测后步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公开听证会场。两位人民监督员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拟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受邀共同参加这次听证会。
听证会公开审查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湖北省老河口市方向往襄阳市方向行驶,行驶至316国道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赵集路口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涂某某死亡。经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在襄州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死者涂某某经济损失27万元,并获得涂某某家人及亲属的谅解。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首先通报了案件相关情况,并介绍了不起诉的法定条件,解读了相关法律以及处理原则,就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刘某某系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及亲属的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对自己的犯罪表示忏悔,“因为我的一时疏忽大意,给我和对方的家庭都带来了很大的悲伤,我现在感到很后悔。”人民监督员王玉群、闫毅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也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给拟被不起诉人这样一个机会和平台,即实现了依法办案,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近年来,该院积极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对拟不起诉案件意见,去年以来共举办听证会9次,对10名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听证。该院检察长胡芝春表示,这是该院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重要方式,公开听证使检察工作接地气,听民声,让办案过程变成释法说理、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过程,有助于群众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司法,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