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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

【字号:    】        时间:2018-09-30      

  

  图为不捕案件公开听证会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黎发典9月30日,襄州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公安局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及镇、村干部参加了听证会。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不批准逮捕公开审查。这是《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公开审查的首例不批捕案件。

  为更加依法公开、公正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更加直接地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工作质量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2018年8月,经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讨论,通过了《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参与公开审查的人员组成、审查的程序及对审查意见的采纳运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据查,2018年9月12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襄州区峪山镇到襄阳市东津新区,行至峪山镇王嘴村2组路段,与骑人力三轮车的张加论发生碰撞,致张加论受伤,车辆受损。后张加论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堪查、调查取证,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图为承办检察官说明不捕理由

  襄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该交通肇事案后向襄州区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该院侦查监督部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后,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查。分管检察长依《办法》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公开审查中,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本案基本案情及拟不批捕的理由。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因疏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同时针对该案的特殊性,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就该案进行了面对面的充分交流。此前,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肇事方自愿补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办案民警认为可依法从轻处理。被害方家属也发表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罪,且肇事后积极抢救联系120救护车,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投案自首等情节,同意从轻处理。

  公开审查会上,承办检察官以真诚的态度、和善的语言说法释理,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检察院的决定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衷心的感谢。   

  深刻的认识到了本方的错误,表示将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真吸取教训、真心悔过,并将珍惜此次不批捕机会,积极配合案件顺利诉讼,争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辜负检察官们的殷切期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也表示了理解和配合。

  

  图为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陈晓斌、王玉群发表意见认为,襄州区检察院此次公开审查的程序公正合法、处理得当、说理充分、宣传到位。在办理过失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平时表现较好的轻微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慎重行使批捕权,即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