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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第一案

【字号:    】        时间:2014-08-28      

   “徐某某受贿一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本院决定不立案。”826日下午,在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会议室里,办案人员正在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 

  受贿达到了立案标准为什么不立案 

  湖北宜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第一案 

   

  本网讯(通讯员 周宜 姚红玲)

  2014730,人民监督员王文烈向宜城市检察院申请,对该院办理的徐某某受贿一案不予立案提出质疑,为什么徐某某受贿数额已达到了立案标准,检察院却不予立案,要求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进行讨论。 

  经请示襄阳市检察院后,宜城市检察院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监督。 

  首先,案件承办人员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2014年初,该院接到群众举报,对徐某某涉嫌贪污退耕还林补偿款一案展开调查。经查:2001年下半年,徐某某应宜城市小河镇大冲村老官庙山林承包人王某某和谢某某的请求,用宜城市国营金牛山的退耕还林指标将批官庙山林设计成退耕还林地块,面积是199亩。王、谢二人承诺申请成功,徐某某每年可得到一半的退耕还林补助款。2003年徐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在金牛山林场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6310元。20044月徐某某交给王某某8470元,自己实得7840元。20052月,王某某的女儿向林业局举报徐某某冒领王某某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林业局查处后责令徐某某将7840元退还给了王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就不再追诉。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徐某某受贿的数额是7840元,最高法定刑为七年,追诉期限为十年。徐某某受贿完成时间是2004年,我院是在2014年才发现此案。因此,已过了十年,超过了追诉期限,我院决定不予立案。”该院副检察长石忠联补充介绍了有关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最后,人民监督员经过讨论,同意了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 

  “我是从事财政工作的,每年有不少涉及农民的如粮食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徐某某的案子当年引起的轰动比较大,而且他的受贿数额达已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检察院却不立案。我听说该消息后感觉不太对头,于是提出了质疑。今天听检察官的详细介绍,我终于明白了不立案的理由。这也给我上了一堂法制课,以后我要认真学习法律,行使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能。”王文烈在讨论完案件后说出自己的心里话。